|
|
|
江 阴 市 环 境 科 学 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阴市环境科学学会 JIANGYIN ENVIRONMENTAL SCIENC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学会是江阴市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热爱环保事业、积极参与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团体,系江阴市环境领域的一个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和环保实业家,发挥知识密集、人才荟萃和横向联系广泛的优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开展环境科学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咨询服务等活动。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为促进环境科学技术发展,促进江阴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主管挂靠单位江阴市环境保护局,接受江阴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无锡市环境科学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文化中路2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围绕江阴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环境科学学术交流,促进环境科技进步。 (二)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技术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三)开展环保技术咨询活动,推广环保最佳实用技术。 (四)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事业单位培训人员,帮助其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五)积极发展同国内外相关的民间团体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六)承办政府部门和江阴市科协及其它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经历和影响; (四)热心环保事业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团体会员); (五)高等学校毕业,从事环境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或者中等学校毕业,从事环境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者;或者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热心环保事业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环境科技工作者、环保科技实业家或者环境科技普及、推广、教育、宣传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者(个人成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有获得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一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五条 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2年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
|
|
访客留言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